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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条件

  对于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各类纳税人按本办法申请后,经批准认定的为一般纳税人:

 一、工业企业

   1、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工业企业;

   2、年应税销售额虽未超过100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工业企业;

   3、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的新办工业企业。

 二、商贸企业

   1、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

   2、持有...

   3、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4、成品油零售加油站;

   5、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

   6、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

   7、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其他商贸企业(属于本条第(四)款范围的除外)

   三、从事小型水电经销的企业

  四、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总分支机构,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

     1、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企业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出口销售额。

    2、 本办法所称“新办企业”是指办理税务登记当月开始三个月内的企业。对于虽超过三个月但发生第一笔销售收入的当月开始的三个月内的企业视为新办企业。

    3、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企业,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外购货物销售的企业(指全部应税销售额中,销售外购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商贸企业”是指从事外购货物销售的企业,或以销售外购货物为主,并兼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企业(指全部应税销售额中,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到50%)。“商贸零售企业”是指零售外购货物的销售额超过50%的商贸企业。

   五、 下列纳税人不得申请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未达到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条件的企业;

    2、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个人;

    3、全部销售免税货物、劳务的企业,但国家规定销售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免税货物的企业除外。

   六、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企业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总帐、日记帐采用订本式;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计帐,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处理;

    3、帐簿、计帐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七、本办法所称“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是指企业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的:

    1、对于企业名称、企业性质、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主要项目发生变更的,能按规定及时办理税务变更等手续;

    2、增值税纳税申报及时、完整、准确;

    3、已领购发票的,有健全的发票管理制度,发票领用存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得当,有专人管理;

    4、已使用税控设备的按规定使用、保管税控设备;

    5、无偷税、抗税、骗税行为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企业如在上述会计核算、税务资料管理上有违反上述要求的,已进行处理和纠正的,以纠正后的情况进行审核。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类型
 

   1、对于申请资格认定的企业,经审核,如其《申请书》申请内容属实,并符合本办法 “一般纳税人的条件”的,则予以认定。并按以下情形分别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临时一般纳税人、正式一般纳税人: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对于符合条件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新办商贸零售企业、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和其他商贸企业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不少于6个月。

(二)临时一般纳税人:对于符合条件的除上款以外的其他新办企业,则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一般纳税人的条件”的,并设有固定经营场所、拥有固定货物购销渠道和完善的管理体系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临时一般纳税人的有效时间为认定之月起12月。

(三)正式一般纳税人:对于符合条件的除上两款以外的其他企业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如其《申请书》申请重要内容失实,但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工业企业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商贸企业,则予以认定,并同时按本办法暂停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其他情况则不予认定,并书面告知不予认定的具体原因。

 

   2、 按本办法审批后,受理岗位根据审批结果制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转正、继续)通知书》(附件三)。对于批准认定的,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同时填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同时在稽核系统中录入一般纳税人资格信息。

 

   3、 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从资格认定之日起按一般纳税人规定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按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申请及程序  

1. 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继续、转正的,企业应在下列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

(一)新办企业申请资格认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当月开始三个月内或发生第一笔销售收入的当月开始的三个月内;其他企业申请资格认定,应在连续12 个月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条件的次月或达到其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次月;

(二)暂停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需申请资格继续的,应在经整改后,满足规定条件的当月。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资格转正的,应在纳税辅导期满后申请。

(四)临时一般纳税人申请转正的,应在临时一般纳税人有效期满后二十日内,即认定之月起12月后二十日内;

2.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程序

企业到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简称《申请书》,附件一)二份。申请资格认定的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营场地资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或其他业主出具的可使用场地证明);

3、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4、进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小型水电经销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相应业务的证明材料;

5、新办企业提供与预测销售相关的的证明资料,如合同、协议或销售意向等;

企业必须提交上述证件资料的原件和经签章的复印件各一份。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迁移  
 

1.市内跨征收区域迁移的一般纳税人应在税务登记变更时,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领购簿,注销防伪税控机金税卡、IC卡的登记资料后,税务机关予以办理资格迁移手续。

2.迁入地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为迁入纳税人及时办理发票发售和金税卡等税控设备的发行事项。

3.迁入地税务机关在纳税人迁入后一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核审批办法,对迁入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继续保留。根据复核结果,需暂停或取消其资格的按本办法办理。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转正

1.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转正,包括以下两种情形: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满后,纳税人可按本办法申请转正。主管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进行审核和审批。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且纳税评估结论正常的,则转正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制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继续、转正)通知书》。对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以下两种情形继续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并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但纳税评估结论不正常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转正的。

  对于其他情形,按本办法进行资格暂停或取消。

  第三十四条 临时一般纳税人要按本办法申请转正。主管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进行审核和审批。对于符合本办法“一般纳税人条件”,并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的予以转正,并向纳税人制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转正、继续)通知书》。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内申请转正的临时一般纳税人,征管系统自动暂停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主管税务机关停止向其供售专用发票,缴销其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领购簿,跟踪企业报税情况,收缴被暂停资格企业的防伪税控机金税卡、IC卡。对于其他情形的,按本办法进行资格暂停或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