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地产开发资质许可申办须知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
二、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申报资料
(一)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核定暂定资质: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验资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书及身份证明;
6、投资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投资人身份证明;
7、法定地址租赁协议及房屋产权证明:
8、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9、其他有关文件;
(二)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5、 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6、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7、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四、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受理 对申请人提出的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核定资质等级的申请及提供的证件资料,应当根据下列视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或补全证件资料的,应予受理:
2、申请人不能当场更正或补全证件资料的,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退回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资料,不予受理;当场不告知申请人或已收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资料,即为受理;
3、受理或不予受理,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及依据。
(二)审查与决定
1、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人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颁发加盖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印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
2、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人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二级及二级资质以下法定条件、标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核发加盖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印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由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进行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和国家建设部,由建设部审批)
3、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依法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